租店面生意红火却遇拆迁 退租金双方分歧法院维权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220
经朋友介绍,王某向房主高某租赁了一间店面进行炒货经营,没想到刚租赁了半年,房屋所在路段被列入拆迁范围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王某向高某讨要剩余半年的租金2.5万元,高某却拒绝返还,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庭。1月14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高某返还王某预交的一年租金中的下半年部分2.5万元。
2012年3月16日,由于原承租房屋到期无法续租,急于找寻店面的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房主高某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承租高某的店面从事炒货经营,租期3年,年租金5万元,每年租金均预缴一年。房屋租金自2012年4月1日开始缴纳。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预缴了第一年的房租5万元。 由于该地段临近主干道,人流量较大,因此王某生意也做得很红火。哪知好景不长,2012年9月的一天,由于店面所在路段需要拓宽改造,被镇政府列入拆迁范围,收到拆迁通知的高某遂来到店里告知事由并要求李某在一周之内清场。王某得知情况后表示同意搬出,但要求高某将自己预缴的一年租金退还自己一半,高某当即予以拒绝,并表示拆迁是不受自己控制,不应由自己承担损失。王某看到高某如此强硬遂也拒绝搬出。在经过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自己预缴的剩余半年租金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客观原因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承租店面,被告高某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租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