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丹阳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顺利将一起标的60万元的积案执结。

被执行人系丹阳一工具制造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系美国加州人。2005年,被执行人因业务发展向原告严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其后只陆续归还了150万元,尚欠50万元一直未付。2008年,原告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给付利息14万元。此案经丹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丹阳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于理会,其公司帐户上也未有财产可供执行。随着全国清理执行积存案件会议的召开,此案也被纳入清理积案范围。丹阳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闻讯后主动联系法院,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