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为法官提出了新的挑战,涉农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有很多矛盾尤为激烈、法律关系尤为复杂、不易权衡和把握。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采集社情民意,辅助化解疑难涉农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在案前、案中、案后均加入民意采集程序。庭前通过深入农村调研,对农民土地流转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问题了解农民的迫切需求,通过审委会及时转化成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在审理复杂疑难的个案时,充分调查和听取当地群众的判断、意见,对形成正面导向的、善良公正的民意意见予以考虑、采纳,辅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案后,通过跟踪问询,督促被告人及时履行义务,掌握案件反响。该院在审理闫某骨灰本由养子段某安放与后夫合葬,但改姓的亲子张某擅自偷挪与其前夫合葬,段某告张某要求返还母亲骨灰案时,法官深入田间地头,与老百姓充分沟通,采集到主导性民意是:其母闫某生前系因前夫病逝,为了生活才改嫁的,亲子转移骨灰虽不妥,但其情可原。其母骨灰不应再被转移来转移去,应让死者入土为安。法官据此结合法律和实际,做出了公正合情的裁判:指出亲子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张某给予段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入土为安的善良习俗,其母亲的骨灰应保持原状,两子都可以拜祭寄托哀思。庭后,法官对案件予以跟踪和关注,进一步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促成两子彻底互相谅解。

采集民意时,还注重对民意的比较鉴别,对糟粕性的、不助于社会进步和谐的民意,并不予以采纳。在当地农村,养儿防老”“男性是家庭后代的思想严重,老人王某起诉要求女儿赡养。儿子身有残疾生活都成问题,女儿家庭丰裕有赡养能力,却毫不尽赡养义务。当地农村群众的主导意见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义务赡养老人,仅应靠道德约束。这种意见既不合乎法也不合乎人情。法官在裁判时,没有采纳,判决女儿应尽赡养义务。在判决后,法官跟踪询问,督促女儿女婿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