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开发区法院当庭依法确认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这是该区第一例人民调解协议被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义务。

200923,产妇张某某因停经41周入住南通市开发区某医院,于25进行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即送NICU治疗。张某以医院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经济赔偿,与该医院发生纠纷。2009213双方在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主持调解下,合法自愿地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要求。

据悉,自20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该院依法维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也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