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将金融危机引发案纳入重大民商事案件管理
作者:邓正超 发布时间:2009-02-25 浏览次数:637
本网盐城讯:东台法院于2008年5月出台《关于加强重大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的规定》,将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以上,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处理难度大,或一方当事人为部门、镇(场)人民政府的民商事案件作为重大民商事案件管理。今年初,为应对金融危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更好的服务经济,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将金融危机引发案年纳入重大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范围,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强化院庭长对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管理职责。加强院庭长对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审判管理,建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审判管理台帐,严格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汇报、信息报送和审批制度,即各庭自立案受理金融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将承办法官及案件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室和审管办;对于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成庭进行审理的金融危机引发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必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按《规定》应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院庭长因故不担任审判长的,应对案件审判质效承担审判管理责任。
二、建立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审判权公开运行机制。公开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审判质效运行情况,在本院内部公开审判质效指标运行情况的同时对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审判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评判审判公正程度。公开金融危机引发案件质量评查过程和结果,通过定期发布金融危机引发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以一定量的案件质量分析,加深公众对法官审理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审判流程、程序、实体、适用法律的感性认识,增强公众对法院的满意度。
三、拓宽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审判管理领域。对涉及企业破产;因企业关、停、并、转,企业主弃企避债;因资金链断裂等引发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实施延伸管理。重点在服务措施和服务效果上完善监督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功能。
四、加强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监控。对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实施精细化管理。审管办对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在立案、汇报、信息报送、合议庭组成、法律文书签发、执行措施和服务效果等节点方面进行监控。除各庭进行信息报送外,审管办不定期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和分管院长的反馈意见在网上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