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场内摔倒骨折 店主应否承担赔偿?
作者:杨柯栊 薛云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次数:332
今年49岁的张先生于一个多月前将车开至洗车中心进行清洗,不料由于洗车场内路面湿滑,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竟然摔断了掌骨,落下了残疾不说,洗车店竟连医药费都不愿意支付。那么,张先生能否讨回自己的医疗费用?洗车店又是否应该对其作出赔偿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调解。
2011年10月的某天,张先生驱车前往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金城湾附近的一家洗车中心清洗爱车,由于前几天一直是阴雨天气,当日天气转晴,洗车场内生意非常好,车辆几乎排满了整个洗车场。张先生在洗车场内找了一圈,最终将车停在了最里面的一个小陡坡上。由于洗车场内路面比较湿滑,加之张先生所停位置又是坑坑洼洼的烂泥地,刚下车没走几步,张先生就摔倒在了地上。由于当时张先生本能的用手撑地,造成了其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和右尺骨茎突骨折,仅医院内治疗就花掉了12600余元的费用。
事后,张先生对其伤势作了鉴定,结果显示其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张先生认为该洗车中心属于公共场所,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75628.2元,并要求洗车中心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与伤残鉴定费用。
而被告洗车中心一方则认为,其已经在醒目处张贴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洗车公司从事的是汽车装潢、洗车业务,顾客有针对性、人流量少,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故请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洗车公司在进门处张贴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在一定限度内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排除所有不安全隐患。张先生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知道在洗车场这样的特定场所地面是比较湿滑的,故其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最终,法庭在平衡双方利益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由洗车中心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4800元。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实中在公共场所因各种原因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的外延如何界定,经营者与受害者应当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