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四原则”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作者:徐明成 傅德洋 发布时间:2009-02-20 浏览次数:681
本网淮安讯:淮阴法院坚持平等、释明、自愿、履行原则,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以民事和解促刑事谅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08年以来,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67 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和解率达到75%。
一是坚持平等原则。在民事部分调解时,对被告人、原告人一视同仁,不因犯罪而漠视,不因籍贯而歧视,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积极督促被告人悔过,缓解原告人仇恨心理,努力促成调解。
二是坚持释明原则。通过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详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人,告知原告人及亲属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对原告人,提醒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请求。
三是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作强迫调解和片面调解。对被告人自愿作出赔偿的意思表示,对原告人自愿减少或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及时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四是坚持履行原则。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酌定从重情节,以此督促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