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系草率结婚,婚后因矛盾妻子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妻子遂第二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为不妻子分手遂要求向其支付十万元所用款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周某与妻子李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妻子于2010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妻子即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丈夫表示不愿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十万元,该款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所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也同意离婚,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返还100000元的主张,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