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雇佣砍伐树枝,去砍伐途中因雇员向驾车的雇主提出停车换鞋,在停车过程中雇员摔倒路边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雇员亲属要求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4776元。

 

刘某等人受雇于梁某为其砍伐树枝。20101211日,梁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等人去砍伐树枝,摩托车从梁某家门前由西向东行驶约200米时,刘某提出停车换鞋,在停车过程中刘某摔倒在路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期间用去医疗费110651.06元。

 

2011331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起事故因未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刘某从事故发生后至去世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事故经过,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另查,事故发生时梁某驾驶的车辆后车厢未能安装车厢安全挡板,乘坐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刘某亲属要求梁某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提出刘某死亡是其在车未停稳之前,贸然跳车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货运机动车需要附带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本案中被告梁某雇佣刘某为其砍伐树枝,刘某在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去施工工地途中,因被告驾驶的车辆车厢未能设置安全挡板,致刘某在停车过程中从车辆上摔下死亡,对此被告梁某存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刘某的死亡与其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存有一定的关联性,其应当预料到未戴安全头盔,乘坐安全措施不全的车辆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应认定死者刘某本身亦存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梁某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刘某的死亡是其在车未停稳之前,贸然跳车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318471.06元,由被告梁某承担80%,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284776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84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