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对一起尚在审理案件中的原告方处以罚款。

朱某是一家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其将承租的房屋中一个门面转租给了卢某。朱某声称卢某在2020年初关门跑掉,并拖欠了数月租金10万元,为此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与起诉时提交的租房协议复印件不一致,要求朱某作出解释。朱某解释,其起诉时找不到原件,为顺利起诉,凭记忆伪造了租房协议,起诉后找到了真正原件,遂将伪造的合同丢弃。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对朱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虽然按照其所述,其并未捏造事实,但其伪造证据、不诚信诉讼的行为确实存在。因其及时承认、并作出了今后诚信诉讼的保证,且考虑到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诚信是民法总则第七条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如今,民法典第七条再次予以确认,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包括伪造证据在内的各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处罚范围,包括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法律意识淡薄,在起诉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然提交了伪造的证据,不管最终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难逃法律的严惩。在对其进行处罚后,法院仍然会根据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对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