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租房屋内电线着火,租户一纸诉状将共租人及房东告上法庭。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及赵某三方混合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赵某有并排店面房两间。2018年6月,赵某将其中一间出租给从事床上用品零售的张某。同年11月,赵某将另一间出租给从事理发经营的王某。王某承租后,并未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理发店的线路仍接于张某的店内,用电控制箱亦安装于张某店内。

2019年底,理发店工作人员曾两次因店内不通电而至张某店内操作控制箱送电。

2020年3月1日,床上用品零售店内的用电控制箱突然起火,张某发现后立即将店内所有电源切断,控制箱打开后发现有明火,随即用水将明火浇灭,后产生大量黑色烟灰,洒落于床上用品零售店内部分家纺展品上,造成部分家纺展品毁损。当日,张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

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赵某辩称,其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房屋已出租并交付,其不承担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不是线路管理者,其使用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线路起火与其使用行为不存在关联。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店内部分展品的损失系由于线路着火,灭火后引起的大量黑色烟灰撒落导致,线路着火时所处的被利用和管理状态涉及到三方即王某、张某及赵某。

王某经营理发店一直使用案涉线路,本次事故发生前,该店内曾跳闸而不通电,该店工作人员随后至张某店内操作控制箱以便送电,结合该店经营性质,显然是因用电负荷过重导致过载保护跳闸。王某作为线路使用者,应清楚地认识到经营理发店必然会导致大量频繁用电,在发生跳闸事故后,仍未引起足够重视,选择继续使用原线路用电,故本次线路着火与其使用不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赵某为案涉房屋的出租者亦是所有者,用电线路为其所租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出租房屋前应合理评判各方风险,检查线路,并对租户用电等给予配合及提醒。

张某作为出售家纺类的经营者,应清楚地认识到家纺类属于易燃品,根据相关规定,其店内必须配备相应灭火器;且其作为线路管理者,在发现线路着火后采取浇水的方式灭火,显然违背生活常识,属于采取措施不当,其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就本次事故承担按份责任,责任比例为3:3:4。经鉴定,张某损失价格为34550元。遂判决王某、赵某按上述比例赔偿。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火灾无情,防火先行。作为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必须对出租房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改变房屋原有的功能和结构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