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因需租车一般租几天就还了。而下面这个当事人,租车约定好10天的,却超期266天未还。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金湖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66天的租金共计23万余元。

2017年4月,李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奔驰轿车一辆,租期为4月11号至4月20日止。租金原价是每日1000元,在租赁期限内汽车服务公司按照优惠价收取李某每日700元。超出合同约定时间范围的,李某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原价收取。车辆交付后,李某当即给付了7000元租金。可是到了租期届满之日,李某并未将车辆返还。2017年11月,李某驾驶该车辆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在异地汽车修理公司修理后一直未取回。2018年1月1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将车辆取回,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金湖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已按约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返还汽车服务公司车辆,仍继续使用租赁车辆,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计算至某汽车服务公司从异地汽车修理公司取回车辆之日止。金湖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266天租金,按1000元每天计算,合计266000元,扣除李某已付的35900元,还应再付230100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