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河追竿死亡,责任谁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赵丽丹 江录梦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次数:837
近日,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罕见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9年某日,李某与几名好友相约至某鱼塘钓鱼。当天下午,因鱼竿被鱼拉进鱼塘,李某跳入鱼塘试图捞回鱼竿。后同伴发现其在鱼塘中央挣扎,待喊人帮忙并报警后,为时已晚,李某不治身故。该鱼塘是由马某和张某承包经营的,故李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马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从李某自身的安全意识与鱼塘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进行划分,表明李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自己跳河追鱼竿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官的协调之下,鱼塘经营者马某和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深表同情,愿意承担补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位鱼塘经营者按照损失的10%对李某家属进行了一次性赔偿12万元,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随着天气逐渐转暖,钓鱼成为很多人闲暇时的娱乐选择。在钓鱼的过程中,应时刻注重自身安全,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同时提醒鱼塘的经营者们应当在鱼塘周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以及时应对一些突发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