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四项措施实现群体性纠纷“软着陆”
作者: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2-20 浏览次数:567
本网苏州讯:面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情况,苏州金阊区法院着力强化四项措施,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纠纷案件。一年来处理的20多件群体性纠纷案,无一矛盾激化,无一申诉上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讲求效率强调一个“快”字。
一旦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金阊法院要求干警坚决做到“四快”:一是到达案发现场要快。 院庭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力争在短时间内稳定事态,缓和当事人情绪;二是立案、保全、送达要快。 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材料齐全的,半小时内办好立案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地的则当天完成保全工作;三是全院各部门协调要快。及时做好法院内部各庭室的群体性纠纷通报和交接工作。如涉及群体性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庭、审判庭提前向执行庭告知群体性纠纷的有关情况,全力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四是通报上级部门要快。让上级领导机关尽快了解事态发展,及时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支持。同时,注重与其他单位的沟通交流,增进良性互动。对群体性案件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态势。
二、找准角度突出一个“准”字。
针对不同性质的群体性纠纷,金阊法院找准解决问题的角度,力争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形成集体上访。一是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底线,重视做好释明和答疑工作,使当事人对涉案争议的法律知识全面了解,从而得到相互沟通谅解以至化解积怨;二是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使当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诉,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把握分寸注重一个“稳”字。
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等特点,金阊法院把维护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贯穿诉讼活动始终。在受理、审理、开庭、执行等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和案件正常审理等情况,事先做好预测,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充分整合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资源和力量。 同时牢牢把握法律和政策尺度,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政策的要求,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特别是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执行中,依法灵活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既努力把案件执行到位,又防止因为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矛盾激化。
四、讲求艺术追求一个“妥”字。
金阊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纠纷过程中形成了“四先四后”工作特点,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解决方法。一是先急后缓。对情况紧急不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对立严重的,适当缓和处理。二是先轻后重。对部分对抗情绪轻微、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先做工作,使这部分案件先行处理,以带动其他案件的处理。三是先弱后强。对案件涉及弱势群体、下岗职工的,优先处理。四是先调后判。对所有群体性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做到调解先行,对于调解未成最终判决或即便已经调解成功的群体性纠纷,将协调工作延续到结案后,必要时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回访,掌握群体性矛盾的平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