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使用热得快 触电身亡自担责任
作者:姚明希 澄研 发布时间:2009-02-19 浏览次数:1218
屋主顾某为了将房子出租,将房子分隔成了11个房间,并在每个房间安装了计电分表,但总表和分表均未安装触电保护器。2007年3月份,受害人孙某经过事先看房,在认可住房现状的情形下以每月100元的价格租住了顾某的其中一间房间,电费按实际用电情况另行支付,孙某入住后也并未提出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电力系民用电力,属1千伏以下非高压电,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孙某在使用“热得快”加热过程中,在“热得快”通电情况下依然手持“热得快”,该操作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是导致触电的直接原因,孙某本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电保护器作为一种选择性使用的安全防护产品,居民有权选择加装与否,屋主顾某并无加装触电保护器的义务,因此不必为此事故承担责任。同理,原告以供电公司未尽监管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