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7920中午,受害人孙某被人发现死于其租住的房间内。经公安局侦查,孙某的死亡原因为电击,而他遭受电击的原因则是不当使用热得快烧水造成。事故发生后,孙某的家属将屋主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孙某家属对屋主顾某以及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屋主顾某为了将房子出租,将房子分隔成了11个房间,并在每个房间安装了计电分表,但总表和分表均未安装触电保护器。20073月份,受害人孙某经过事先看房,在认可住房现状的情形下以每月100元的价格租住了顾某的其中一间房间,电费按实际用电情况另行支付,孙某入住后也并未提出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要求。2007年9月20日中午,孙某被人发现死于其承租的房间内,现场勘查发现,孙某赤膊仰卧于水泥地面,手持“热得快”加热部位,上身有多处“热得快”引起的烫伤,而且“热得快”插头还未脱离电源插座,旁边有倒卧的保温瓶,地面水渍未干。公安局对此侦查后,排除了刑事疑点,证实死亡原因为电击。孙某的母亲遂将屋主顾某和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电力系民用电力,属1千伏以下非高压电,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孙某在使用“热得快”加热过程中,在“热得快”通电情况下依然手持“热得快”,该操作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是导致触电的直接原因,孙某本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电保护器作为一种选择性使用的安全防护产品,居民有权选择加装与否,屋主顾某并无加装触电保护器的义务,因此不必为此事故承担责任。同理,原告以供电公司未尽监管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