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怀疑他人购买运输的轮胎对自己独家代理的轮胎产生侵权,遂强行拦截车辆,打伤他人,砸坏玻璃。213,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暨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朱某2950元。

曹、朱二人本素不相识,一人在东台市独家代理品牌轮胎,一人从事运输行业。2008616,从事运输行业的朱某应雇主要求到本市富安镇代购轮胎,曹某认为朱某购买并运输的轮胎极有可能是自己独家代理的轮胎,不禁怒火中烧。当朱某的车辆途经范公大桥南侧时,曹某将其强行拦截,要求检查轮胎,朱某不肯,双方发生揪扭、纠缠,致朱某受伤,汽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范公派出所接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谈话。朱某称,其受人之托携带7万元到富安镇购买28只轮胎,支付68160元,因运输车仅能装22只轮胎,又退回4只轮胎款10280元,揪扭过程中,自己的轮胎款不见了。后朱某到东台市中医院进行诊治,并留院观察十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曹某违法拦阻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该行为已受到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曹某强行拦截车辆发生争执时,致朱某受伤、车辆受损,依法应予赔偿。关于朱某声称丢失的10280元轮胎款,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对损失数额陈述前后不一,款项是否丢失仅有本人陈述和轮胎出卖人戎某的证言,无其他佐证,而其与戎某存在业务上的利害关系,故对朱某主张的该笔款项不予支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