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和用人企业之间支起一杠秤?溧水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侧记
作者:李侠 胡腾云 发布时间:2009-02-18 浏览次数:790
从县法院统计到的数据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高速发展,原有的国有企业纷纷改制、破产或重组,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加快发展,劳动争议纠纷大幅上升,使之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民事案件类型。2008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9件,同比增长153%,纠纷涉及劳动者近300人。面对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现状,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县法院主动降低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门槛”,他们对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一律缓交,实行“先打官司后交费”,而每起案件所收费用仅为10元,如果是调解结案还要减半收取,法院则自行负担立案、送达、开庭、调查的办案开支……人民法院正在竭尽所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努力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
被倒塌的车间屋顶砸出精神病,职工获全额赔偿
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权益大多被侵害的事实,县法院在办案中牢牢把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实体上,准确把握劳动法精神,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程序上,在分配诉讼权利方面,给弱势劳动者以适当的倾斜。
李琴的家人认为:李琴是在工作的时候由于车间屋顶倒塌而惊吓过度,产生精神性疾病,应属于工伤,她所在的单位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应当按照工伤的待遇给予一定的补偿。于是,找到厂方进行商榷,厂方的回答很简单:只要劳动部门认定李琴为“工伤”,厂方可以考虑给予补偿。于是2007年7月30日,李琴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2007年9月19日,经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琴确为因工负伤。2007年11月30日,又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琴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在取得了三份证明后,李的家人再次找到五金元件厂,要求该厂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五金厂则认为:南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顾某所患精神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为有部分关联,则厂方只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多次与厂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琴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经裁决,由五金元件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存在错误,数额偏低。于是在2008年8月,李琴以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7951.58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五金元件厂虽称原告经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对原告的工伤待遇,被告只应部分承担。但鉴定结论中“目前疾病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系原告能否构成工伤的认定情节,现已由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李琴为因工负伤,对原告的工伤待遇,被告应予以全额支付。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溧水县某五金元件厂支付给原告李琴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9062.89元(已扣除4100元)。
金融危机下的急速讨薪行动
许多劳动争议纠纷一头连着企业的健康发展,一头连着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为此,县法院把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思想。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点,他们注重强化调解在解决纠纷案件中的功能,引导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纷争。
今年下半年以来,全球性金融危机呈蔓延趋势,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也受到较大影响。我县有许多出口加工企业,由于国外订单的锐减,导致企业难以维继,溧水某塑胶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是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受设在广东的总公司支配。其运营模式是由总公司接订单,溧水公司负责生产。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总公司决定暂时关闭溧水公司,将负责人员召回。溧水塑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饶某于是一边联系买家,将部分机器设备卖掉,一边辞退部分员工,留下的员工承诺每月发给几百元的生活费。
被辞退的员工共8人分别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间的各项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均合计为28000余元;并要求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诉讼保全。县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后发现,诉讼保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为了防止公司负责人饶某离开溧水,给诉讼带来困难,承办法官迅速找到饶某,向其送达了诉讼材料并了解情况。饶某除了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异议外,也向承办法官坦承了企业现状:企业目前没有业务,运转十分困难,迫不得已才临时关闭和裁员。但是,只要能熬过金融危机的困难时期,企业的发展前景还是很广阔的。通过庭审,了解到实际发生的加班费和补偿金远低于劳动者所主张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在目前的困难时期应当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判决给予企业过重的法律责任,一旦企业倒闭,职工的加班工资和补偿金也很难得到偿付;即使通过强制执行,也要耗费劳动者许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最佳的方案是让劳动者尽快拿到钱,去找新的工作。因此,本案调解最为合适。
承办法官分别给原、被告做工作,向饶某说明法律规定与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对8名职工进行耐心细致地劝说,从原告角度出发,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溧水某塑胶公司在10日内向每名职工补偿3500元,如到期不付另加付1000元。目前,部分职工已经高高兴兴地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了。
劳动者因公出差遭遇车祸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为了将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办成质量过硬的精品案件,县法院特别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对该类纠纷实行具有溧水特色的专业化审理模式,此举使县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了大幅提高,在全市法院系统获得了较高赞誉。
经交警部门鉴定,朱某的死亡是由于肇事司机王某在避让对面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何丽等家庭成员四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赔偿何丽等四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345006元。被告王某没有上诉,本案一审判决随即生效。
何丽等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后,认为朱某是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应当按照因工死亡给予家属补偿。遂于2007年6月又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朱某在南京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3万余元,并提供了由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朱某因工死亡认定书。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县法院已经判决王某支付何丽等四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345006元,该金额远超过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再获得因工死亡的补偿。于是,驳回了何丽等四人的各项请求。
在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何丽等四人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撤销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判决该电机公司给予工伤死亡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该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能够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一直有不少争议,各地法院因此各有不同做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不同,不应机械适用保险法上的补偿原则,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相应法律关系下应有的救济。因此,县法院从保护弱势主体的角度出发,为更好地弥补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使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起相应法律责任,创新性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四原告虽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得到了赔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四原告朱某的丧葬费107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7989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朱某的2名供养亲属抚恤金各60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