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下的审判?溧水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侧记
作者:李侠 胡腾云 发布时间:2009-02-18 浏览次数:656
本网南京讯:“×法官,太感谢您了,您的恩德我这辈子都会记住的!”说着,64岁的郭守金老人跪倒在承办法官面前。承办法官连忙将他拉起,“老人家,不要这样。依法审判、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这是2008年12月22日下午发生在县法院审监庭的感人一幕。2007年9月,由于横穿马路时被呼啸而来的货车撞倒,郭守金的头部遭受重创,右侧颅骨缺失,巨额的医疗费更使其债台高筑。在经历了诉讼初期的紧张和焦灼后,承办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和货车车主向郭守金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并很快就兑付到位。老人接过赔偿款时,也许拙于用语言表达激动的心情,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据统计,近年来,溧水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上升态势比较明显,2008年受理该类案件超过了500件。其中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79件,伤残的392件,处理争议标的额3600余万元。一场车祸只发生在一瞬间,却会改变许多人的一生。面对着众多伤残的当事人、伤心欲绝的死者家属、无助的老人与孩子,承办法官深感责任之重,他们依法稳妥着处理着一桩桩的道赔案件,为众多不幸的家庭带去希望。
紧追线索为老弱
2007年冬日的一个深夜,赵义在朋友家喝酒之后,骑着摩托车回家。在某一路口的转弯处,与一辆河南籍带挂车的大货车相撞,当场身亡。货车司机刘某弃车逃逸,不知所踪。
赵义的儿子正在读小学6年级,妻子瑞玉现年35岁,在一家工厂打工,收入微薄,赵义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任何收入,和赵义夫妇一起居住在租来的房子里。这场车祸像一条凶残的鳄鱼,用锋利的牙齿瞬间将一个家庭的幸福撕咬得粉碎。车主兼司机刘某逃逸,不肯面对责任,赵义的死亡赔偿成了瑞玉一家面临的最大难题。河南的车管部门提供了刘某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然后调查到刘某在河南老家还有一些财产,但是未查到任何关于肇事车辆办理保险的线索。肇事货车已接近报废,很有可能未办理保险。瑞玉一家只有通过诉讼才能执行刘某的财产,从而获得补偿。
当瑞玉带着老人孩子来法院起诉的时候,面对着一个柔弱的女子、年迈的老人、懵懂的孩子,承办法官的心一阵阵缩紧。死者已矣,生活如何继续?承办法官一边反复翻阅着卷宗,一边思考着这个问题。忽然,他发现一张肇事车辆的照片上似乎有着参加交强险的标识。承办法官立刻去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现场勘查,标识已模糊不清,只能看出“浙江”两个字,凭着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承办法官可以判断出是浙江甲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标识。于是,承办法官又马不停蹄地赶赴浙江,到甲公司总部进行调查,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显示,刘某的车辆确实办理过交强险,保险期限是07年1月至08年1月,赵义的车祸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应当获得理赔。承办法官非常高兴,交强险的理赔金额虽然有限,但是对瑞玉一家今后的生活总归是一点帮助。为了了解更多信息,法官又约了给刘某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进行谈话。闲谈中,业务员说,当初他在去给刘某办理车辆投保手续的时候,正好碰上当地另一家保险公司乙公司的业务员,似乎刘某也在乙公司为车辆投了保,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承办法官立刻来到乙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原来,刘某为他的挂车在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也是07年1月至08年1月。
回到溧水,承办法官追加了浙江的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将这个消息通过电话告诉了瑞玉,瑞玉十分激动,在电话的另一端哽咽着说不出话来。
但事情总不是一帆风顺的。庭审中,甲公司辩称,由于刘某逃逸,无法区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只负垫付责任的情形也无法查明,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则辩称,他们只为挂车进行保险,而肇事车辆为牵引车,并非挂车,所以他们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肇事大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均是车辆的组成部分,不应分割开来承担事故责任,因此,针对原告提出的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给原告5万余元,剩余近20万元由刘某负担。宣判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服从判决。
巧用佛理化干戈
2008年的春天,浙江某寺庙僧人慧觉驾驶一辆轿车赴安徽进行佛学交流,途经溧水时,与当地农民肖某驾驶的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相撞,肖某受轻伤,其车上的耕牛也被砸伤。肖某在慧觉的帮助下将耕牛送往兽医站救治。但由于耕牛受伤较为严重,治疗费用较高,医生建议放弃治疗,送去屠宰。肖某却不忍心把它送到屠宰场,坚决要求医生救治。事后,肖某与慧觉就赔偿问题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肖某将慧觉、慧觉所在寺庙及慧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让肖某和慧觉先行调解,但慧觉却手拈佛珠,低诵经文,打坐在椅子上,根本不理睬肖某。承办法官见状,便与慧觉进行了一番对话:
“慧觉大师,你是出家之人,与世俗已没有过多的牵扯。但是,作为一名平等的公民,你在诉讼活动中应该要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作为法官,我们会尊重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你的僧人身份而对你歧视或优待。”
“法官同志,作为出家之人,我不能参与俗世的纷争。肖施主到法院来起诉我,我认为十分不合情理。我是受寺庙的派遣,因公出差才发生的车祸,而且我也及时地送肖施主去救治。肖施主将我推上被告席,是没有道理的。
“慧觉大师,肖某来起诉你,这是他的权利。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希望你能积极配合,同时也是维护你自己的权益。再者,若肖某只起诉贵寺,你作为寺庙的住持,是寺庙的代表,也应当出庭应对诉讼。慧觉大师,鉴于本案的性质和你的身份,我们认为该案调解解决比较适宜。对于原告提出赔偿他的医药费及耕牛的治疗费用,你是否同意?”
“肖某的医疗费用我可以赔偿,但是耕牛的治疗费用我不同意赔偿。肖某声称不忍心看耕牛死去,只不过是想达到他继续役使耕牛的目的,其心不诚。所以我不同意赔偿。”
“慧觉大师,耕牛是肖某的财产,肖某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是给予救治还是送去屠宰,肖某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处置。再者,佛家的精神是众生平等。耕牛虽然在法律上不具备主体资格,却也是一个生命,也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在伤病时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治。肖某作为世俗之人,能有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慈悲之心,应该得到支持和谅解。这也是符合佛教的宗旨啊。”……
经过耐心的劝说和调解,僧人慧觉终于被法官说服,感叹到:“一切皆因果,此次车祸,是我的冤孽,我会全部进行赔偿,并且不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阿弥陀佛,善哉!”
结语
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僵硬的、无情的;而笔者要说,那是因为他不了解法律,法律的制定蕴涵了公平与正义、集合了理性与智慧、充满了仁爱与怜悯,是真正的、博大的、坚强的爱。车祸猛于虎,不仅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害,更给社会造成了创伤和隐患。而法官们正用人格化的法律来为车轮下发生的一幕幕惨剧进行着公正的审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