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恋人情人节对簿公堂 短信作证效力不及被驳回
作者:陈教智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2-18 浏览次数:1135
吴某是江阴本地人,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四十出头的他虽然一直勤恳工作,但是最终因为经济条件不够优越,妻子离他而去。2006年,吴某认识了来江阴打工的梅某,因两人有着类似的感情经历,十分谈得来,于是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了同居生活。吴某一直觉得梅某不嫌弃自己贫寒而愿意跟自己生活,是因为真心爱他,然而令吴某始料不及的是,他的爱情美梦在2008年7月的一天彻底粉碎。2008年7月,吴某被查出患有肝病,想要治愈需要长时间花钱治疗,而且如果不注意可能会传染。这一消息让梅某万分吃惊,在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2008年8月梅某提出了分手,但是此时的吴某却坚决不同意,于是在分手的时候,双方发生过一些经济纠纷。
法庭上,梅某提出,吴某在她提出分手后曾多次对她纠缠和威胁,并到她单位对她进行骚扰,对她的工作影响很大。吴某向梅某索要5万元了结此事,梅某不得以给了他25000元,但其拿到钱后不到两个月又到梅某单位纠缠,致使她被迫辞掉工作。为此,梅某不得已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归还25000元,并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和失业损失费各3万元。
而对此,吴某却失口否认,称梅某所说并不属实。他与梅某2006年相识后同居至2008年8月,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后因他得病须长期治疗,梅某才提出分手。他确实到她单位去过几次,但没有纠缠和威胁她,也没有拿她的钱,吴某认为梅某辞掉工作的事与他无关,所以不同意梅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梅某只提供了一些双方分手后吴某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来证明她所说的事实。而短信的内容也仅仅是吴某试图挽回感情的话语以及一些简单回应,并不能直接证明梅某将25000元交予吴某,因此法庭认为梅某用短信作证的效力不够充分。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对梅某所述事实,吴某表示否认,梅某又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手机短信的内容明确涉及纠纷,使用人可作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代技术手段可以将号码隐藏或者修改,因此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几率往往比较低,如果在作为证据之前先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被采信的几率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