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盱眙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损害私自达成赔偿协议,后双方又对协议内容各执一词的纠纷案件。

 

周某年迈的父亲被张某所驾车辆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巡警大队尚未作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周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周某19万元,当即张某付给周某4万元。事隔三日,公安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认为与周某达成的协议和按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要多付数万元,属于重大误解,提出反悔。周某不允,认为当初达成上述协议是张某怕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而作出的让步,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法官认为,当事人在签相关民事协议时,要自愿合法,对协议的内容要明确无误,不能产生歧意。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应互谅互让,最后双方各作出部分让步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