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以开饭堂需要人帮忙为名,骗逼朋友搞传销,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213,江苏省淮安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剑有期徒刑十一年、覃成起有期徒刑八年和胡根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上述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48907元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剑、覃成起和胡根年,案发前均系天狮产品传销组织成员,其中李剑系该传销组织在淮安市清河区一所设传销点的负责人,覃成起、胡根年系李剑下线,负责发展新的传销组织业务员,并向李剑汇报。2008621,被告人覃成起以在淮安开饭堂需要人帮忙为由,将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的朋友龙远卫(本案被害人)骗至淮安,欲让其参与传销。等龙远卫到达淮安后,在李剑的安排下,覃成起和胡根年第二天便将龙远卫骗至传销点听课,想通过听课给龙远卫先洗洗脑子;同时,李剑指使覃成起和胡根年负责看控龙远卫的日常行动,每天下课后将龙远卫带至住处进行看控,不让龙远卫有机会单独与外界联系,直到龙远卫同意参加传销组织为止。此后,覃成起和胡根年每天便带着龙远卫和其他传销人员一起吃饭、听传销课,在被反锁的房间内睡觉,不让其自由活动。624日晚,受害人龙远卫接到广西老家一电话后,哭闹要求回去,但是覃成起等人秉承李剑旨意,仍然继续看控龙远卫,不让其离开。 625日上午,龙远卫在被覃、胡二人看控下听完传销课途经该市北京北路黄河桥时,为脱离二人的看控,乘其不备,翻越黄河桥栏杆跳河,覃成起、胡根年迅速下河救人,但终因水深流急,施救不成,致使龙远卫溺水身亡。案发后,被告人覃成起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剑。

上诉人李剑在上诉中称其没有具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是覃成起和胡根年负责的,被害人是自杀的,其死亡后果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剑为了发展传销组织下线,在得知覃成起将龙远卫骗至淮安后,安排覃成起和胡根年看控龙远卫的日常行动,不让龙远卫有机会单独与外界联系,直到龙远卫同意参加传销组织为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故意;客观上,覃成起和胡根年在李剑的安排指使下具体实施了非法限制龙远卫人身自由的行为,并造成龙远卫为脱离控制而跳河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上诉人李剑与覃成起、胡根年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李剑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