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母弃 脑瘫儿生活无着落 法官调解 未成人权益得维护
作者:吴晓萍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次数:983
2000年,被告俞某经人介绍与原告杨某之子张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张天,张天出生后就患有先天性脑瘫。2008年4月张某因患胃癌晚期去世,后被告俞某再婚,并将婚生子交由杨某抚养。现原告杨某因身体原因无能力抚养孙子,多次要求将孙子交由被告俞某抚养,被告俞某却以身有残疾无能力抚养为由拒绝,杨某遂将俞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
案件受理后,杨某的情绪较为激动,扬言要将张天弃在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了解到,张天虽已八岁,但由于患有先天性脑瘫,腰不能直立,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被告俞某身体虽有残疾,但有缝纫技术一技之长,如简单地判决张天随生母俞某生活,将导致俞某无法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张天的生活也就无法得到保障。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也同意代为抚养,生母俞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通州法院少年法庭自2008年5月成立以来,在涉少民事案件审判中始终注意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不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发挥少年审判的调解和寓教于审功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获得良好成长环境,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