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搞传销 受领刑罚悔已迟
作者:宋璇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次数:897
本网淮安讯:2006年底,被告人唐某与安徽宿州的李某和江苏南京的祈某结识,被指定为“摩根卡地尔”传销活动金湖地区总负责人,以销售“资生堂”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其营销模式为:参加者购买2000元一套化妆品(金湖地区)即成为会员,除获相应返利外,每发展一名新会员还可获得500元推荐费,并与被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由此形成销售团队,同时销售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提取相应的业绩考核奖(部门销售额达10万元,相关负责人每套另奖励40元;销售额达50万元,相关负责人每套另奖励80元)。自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唐某在金湖地区组织的传销活动中,先后发展了李某、阮某等四名下线,并由四名下线陆续发展各自的下线,共有30余人参与了传销活动,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唐某同时还负责收集所有会员的资料、对各会员业务的指导和营销额的统计、产品的发放及相关表格的传真、复印、邮寄等工作。
被告人阚某作为李某的下线,先后发展了李某、刁某、朱某、闵某等人作为下线,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阚某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阚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导等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阚美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