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未成年人因一起琐事打架,一方乘势故意撞伤自己头部索赔。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自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卫某、孙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蒋某医疗等费用600元,蒋某自己承担301.9余元。

200811月下旬,蒋某将其自行车停放在孙某(女,13岁)门口,蒋、孙两家曾发生过口角,孙某见状便骂了几句脏话,蒋某听见后也回骂了孙某。因孙某的父母不在家,在其家玩的表姐卫某(14岁)听到蒋某的辱骂,便出面质问蒋,引起两人口角,继而厮打,孙某也参与其中,后经人劝开。蒋某趁人不备时用头撞击停在旁边的一摩托车数下,说是被卫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医疗等费用901.9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孙某、卫某均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但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不能克制,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蒋某在厮打过程中伴随有“自伤”行为,对其自伤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