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射阳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不是简单在宣告企业破产后进行资产清算及清偿,而是积极探索有效方法,以最大努力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考虑整体的效益,把群众利益放在高度,以稳定社会设为前提,巧妙地把握社会地方发展的需求与案件审理的结合,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职工广泛好评,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射阳县有机化工厂原是国有企业,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改制,部分职工响应号召在企业中投入了资金。由于新企业承担了旧企业的部分债务,一些债权人通过法律渠道对新企业提起诉讼,使新企业在启动三个月时,企业的资产和资金即被冻结,导致企业无法开展生产。职工眼看着自己用血汗钱组建的企业难以经营,便到政府部门集体上访。

射阳县法院在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时,承办案件的法官首先数次召开破产企业职工座谈会及走访职工家庭,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及职工的主要要求,告知职工在企业破产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主张权利的渠道和程序,欢迎职工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使职工感到心中有底数、说话有去处、做事要有度。其次明确办案思路,射阳法院的法官订立了“经营不停、职工不闹、无震荡破产”的工作方针,他们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努力清除案件审理中障碍,建立良好的案件审理外部环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追索债权,有效防止借破产逃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多次对资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先后进行法律辅导,努力提高资产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减少因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知识不足而造成企业的资产流失。

利用政府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地产增值的机会,快速清算,合法变现,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最终,案件的处理实现了“三无”效果:1、无一名职工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与结果提出异议;2、无一名职工上访;3、无一名职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