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太仓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

20081119,被告人马某、杨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总额为6990元伪造的人民币,至太仓市某镇,准备采用以假换真、找零等手段使用。并在太仓卖服装的过程中趁他人不注意,通过调包的手法将1张百元假币换成真币。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杨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也作了认罪供述,本案全部假币已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