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琐事发生口角,冲动之下殴打他人,致人重伤,韩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悔恨不已。

20081021下午,沈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的张某在东台镇晏溪河居委会二组东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及同行人员发生争执。张某的丈夫即电话联系韩某,其到场后与沈某发生口角,后殴打沈某及其同行人员,致沈某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及额突骨折,同行人员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沈某颅内出血的损伤构成重伤,同行人员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审理期间,韩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处罚。鉴于韩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韩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