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两年多前,南京市溧水县张先生交3万元订金,向同乡李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如今,当地房价较两年前涨了不少,张先生买的房屋更是从1500多元/平方米,涨到现在的27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时常庆幸出手及时,但令他吃惊的是,到2008年交房时,房屋却已被李某卖给别人。原来,李某见房价上涨,感觉之前的价格太亏,又重新找了个买主。
为了讨个说法,张先生将李某告上溧水县法院,法院最终维护了他的利益,判决李某第二次卖房行为无效。
2006年7月,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向同乡李某买房,当时双方约定房价为1500元/平方米,总价款16万元。签约之前,李某明确告诉张先生,房子是他新买的,相关的产权证件还没拿到,张先生表示没问题,愿意等相关证件下来再交付房屋。双方随即在中介的主持下签订购房协议,张先生一次性支付订金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待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交房时再付清。2007年1月,李某告诉张先生,产权证快下来了,要他把身份证件和相关费用交给他,由他去办过户手续。张先生高高兴兴地将证件和钱送过去,可等了好几个月,都没啥动静。其间,张先生多次催促,李某都回复说产权证还没办好。
直到2008年初,李某才来电话说,产权证办好了,可随时去过户。但当张先生跟他约时间时,他却支支吾吾起来,一会说房子很好舍不得卖,一会说房价涨了,有点吃亏,绕来绕去终于说出想法:希望把房价提高到现在的水准,即2700元/平方米。“你这是什么道理?我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张先生十分生气,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过户的事就耽搁下来。
过了几个月,张先生感觉不能再拖下去,于是又去找李某,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令他吃惊的是,李某竟然一摊手说,因为缺钱,他已经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了!张先生傻眼了,继而愤怒不已,他质问李某为何毁约,将卖给他的房子又卖给旁人。李某满不在乎地说:“之前叫你过户,你不配合,现在我缺钱用,只好把房子卖给别人。再说了,订金我会一分不差还给你,你也不亏。”
张先生不想收回订金,只想要回自己买的房子,因此去年年底,他将李某告上了溧水县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庭上,李某表示,是张先生“违约”在先,所以才导致他将房屋卖给他人。他的理由是,他打过几次电话让张先生来交钱、过户,但对方一直没有行动,所以就取消了与他的交易。至于涨价一说,他认为并无不妥,因为“市场行情如此”。
尽管他振振有辞,但这一说法却没能打动法官。溧水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先生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契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签约后,张先生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双方没有解约、没有退还订金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也应履行契约,将该房过户给张先生。现在,他将房屋转卖他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鉴于房屋还没过户给第三人,法院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原买主张先生的利益,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契约,其第二次卖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