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因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户口迁出,肖民、刘静将卖房人孙丰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南京白下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孙丰赔偿两原告2000元。

原告肖民、刘静诉称,2008222,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买卖完成后,被告必须于200871将户口迁出南京祠堂巷的买卖房屋。但被告并未按期迁出户口,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124,被告与原告及南京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祠堂巷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售价68万元。三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200871日前被告结清水、电、气,迁出户口,将此房交于原告。但被告未能按约在200871日前将其户口迁出,经原告交涉,被告于200811月方将其户口迁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按约迁出户口,应系违约的责任方,但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均未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孙丰向原告肖民、刘静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