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了更加快速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处置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日前,省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内容:

一、执行快速反应工作的组织。1、全省法院设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负责所在法院应急执行快速反应指挥工作。指挥中心设在执行局,统一组织、指挥、调配快速反应的执行力量。2、指挥中心可以决定由案件执行法官或者临时指定、抽调人员实施快速反应执行工作;也可以从执行机构和法警机构中指定或者抽调人员组织快速反应执行小组,专门负责快速反应的实施工作。

二、执行快速反应工作的适用范围。1、正在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2、正在执行的案件,通过正常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或保全措施的;3、正在执行的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逃逸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申请快速采取执行措施的;4、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被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或者被采取程序终结的案件,原申请执行人发现原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5、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或者被采取程序终结的案件,原申请执行人发现原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且以如不及时采取控制和执行措施该财产可能灭失或被转移为由要求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6、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遇到围攻、殴打等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7、在案件执行中已有的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紧急支援的;8、外地法院来本地执行发生冲突、遇到阻挠请求配合支持的;9、在执行工作中发生需要作出快速反应的其他情形的。

三、执行快速反应的申请和受理。1、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快速反应的申请。2、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受理快速反应申请的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各法院执行快速反应的值班电话应对外公布。3、指挥中心接到快速反应申请或者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受理并逐件记录。四、执行快速反应工作的启动。1、指挥中心接到快速反应申请或者值班人员的报告后,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符合采取快速执行措施条件的,应及时组织执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2、情况紧急的,指挥中心负责人可以决定先采取快速执行或保全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发现采取的措施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3、指挥中心作出执行指令后,应急执行人员应当迅速依法采取执行行动。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内,执行对象在执行法院所在城区范围内的,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被提供的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场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城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其他乡镇的,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