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坚持规范使用执行救助金“三原则”
作者: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2-13 浏览次数:717
本网苏州讯:苏州沧浪法院自2006年开始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以来,合计发放救助资金30.08万元,涉及案件21起。在工作中,该院不断调整工作重心,贯彻三项基本原则,充分保障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的规范、及时、有序。
一是明确对象。法院执行救助专项基金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是:申请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对工伤和交通肇事及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确有困难的;涉及债权人的生产和生活所急需的;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依法用足用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申请人又遇到实际困难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救助。
二是规范管理。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以科学决策,监管到位,不留漏洞为原则对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帐款分离,帐款相符。实行月检查季公开年审计制度,不留管理死角,不留任何漏洞。同时制定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筹集、使用、运作、管理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使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趋于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有序运转。申请人申请执行救助资金的,应当填写《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申请表》,对于执行申请人提出的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执行救助申请,首先应由执行人员填写初审意见,然后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坚决克服人情、关系、后门等暗箱操作的做法,使基金的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