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被告人丁某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及所收购烟草制品。

20081月至20086月,被告人丁某未经许可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银行汇款等方式,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陈某处购得南京(特醇)等品牌香烟8000余条,总计价值人民币845950元,后通过货运物流运至姜堰,在姜堰、东台等地销售,非法获利20000元。2008421,丁某再次向陈某购得南京(特醇)香烟,运回途中在沿海高速东台出口处被东台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共扣押南京(特醇)香烟436.1条。东台市公安局于67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之妻虽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超经营范围、超地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打击刑事犯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