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一妇女为挣钱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泗洪县青阳镇董沟村村民。为挣钱,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92417许,将被害人邱某(女,1992224出生)带至泗洪县青阳镇泗洲西大街一旅社内,让邱某卖淫为其挣钱,邱某不从,被告人刘某某便对邱某实施殴打逼其同意向前来嫖宿的嫖客卖淫。后由于邱女呼救,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