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巧调两案月圆情更浓
作者:王蒙 晓华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次数:848
夏某与杨某本是夫妻关系,由于性格不和双方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小由杨某抚养。转眼间小小已经12岁了,夏某认为由于杨某疏于照料,小小一直随爷爷爷奶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调解中,杨某表示小小长期随爷爷奶奶生活,双方已经有很浓厚的感情了,贸然变更更加不利于小小的成长。考虑到小小已经12岁了,又自己要求和母亲一起生活。陈法官从有利于小小的生活、学习方便,有利于小小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杨某及小小爷爷奶奶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小变更为夏某抚养。小小拉着妈妈的手蹦蹦跳跳地离开法院,他终于可以和妈妈一起欣赏美丽的圆月了。
周某和笪某是邻居关系,双方经常为通道、排水排污、搭建等问题发生纠纷,曾进行过数次诉讼,此次周某为笪某搭建厨房卫生间等提起诉讼,而笪某则针对搭建问题同时提起了反诉,彼此之间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为彻底解决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重新构筑和眭的邻里关系,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元宵节下午,陈法官来到双方家中勘查现场,并因地制宜开展情法交融的调解工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他们分析,提出双方作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必为一些小事把关系搞僵。经过法官一番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当即拆除了之前的违章搭建并双双撤诉,表示要过一个祥和的元宵节。
润州法院面对大量“听起来事小、办起来难办、办不好麻烦”亲情类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因案而宜开展情法交融的调解工作,努力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实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衡之以法。并不断总结出“三时五法”等多种针对不同类型矛盾和不同性格当事人的调解方法,坚持以调解化干戈、以调解暖民心,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08年,成功调解民一类案件600余件,调撤率达百分六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