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前夫遗产无据 一审判决请求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2-01-04 浏览次数:296
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丈夫再婚,再婚后不久丈夫意外死亡,前妻要求分割丈夫遗产遭拒,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一审判决。
张某与陈某于1996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5日婚生一女儿小娟。2008年3月16日,陈某之父与其长子夫妻、次子夫妻即陈某夫妻、女儿签订家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主房两间的西边一间产权属归陈某夫妻所有,后面厨房产权归陈某夫妻所有。2009年5月10日原告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以目前各人持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视为达成分割,各自衣物归本人所有”,后张某带着自己的衣物及两条被子离开陈家。2009年9月陈某再婚,后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服毒自杀。现为诉争房屋权属问题,张某与陈某之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及其女儿遂诉至本院,分得陈某遗产的四分之三。
另查明,诉争主房登记在被告陈某之父名下,厨房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陈某之父与子女签订分家协议时,已经明确西边一间主房归陈某所有,后面厨房归陈某夫妻所有,是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确认;原告张某在与陈某离婚时明确财产已经分割,张某自行离开陈家,应当视为放弃了房产产权的分割;关于西边一间主房有合法的产权登记,陈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小娟、被告陈某之父及陈某的死亡时的妻子,故小鹃能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张某无权继承;关于厨房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权,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原告小娟诉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