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妻子就以双方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案,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

 

妻子陈某和丈夫崔某均系80年代的独生子女。20019月,陈某与崔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陈某的父母提出要崔某到其家中招女婿,崔某的父母起初有些不情愿,但看到两人相处感情好,也就同意了。2004年崔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到家女方家做了上门女婿。婚后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陈小宝。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随着小孩的出生,崔某家庭开销越来越大,夫妻俩商量着,由妻子陈某在家负责照料孩子,丈夫崔某随建筑施工队出门打工。为了多赚钱,崔某通常是年初出去,到年尾才能回一趟家。婚后5年来,由于崔某长年在外打工,与妻子陈某常常是聚少离多。

 

20098月的某一天晚上,崔某回家,见妻子陈某却兴致勃勃地与网友聊天,崔某说了陈某几句,陈某对丈夫不理不睬,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丈夫一气之下在妻子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同意离婚,妻子就将这份离婚协议书收藏起来,但此后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领取离婚证。

 

今年12月,妻子陈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曾经签订过离婚协议书为由,诉讼要求与丈夫崔某离婚。

 

法庭上,崔某辩称,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与妻子相处时间较少,但双方在一起时夫妻关系还可以。平时妻子对自己关心很少,偶尔回家妻子见到妻子的网友打电话给她,自己一时头脑发热,就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领取离婚证,协议应当无效,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陈某系合法婚姻,双方婚前有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崔某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