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专业打假人士先生状告苏果超市故意售假欺诈案终于有了结果:200912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民事判决: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先生698元;原告同时将原所购衣物实物连同发票及标识退还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有关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就是典型的“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判决,显示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上的公平与正义,更体现了执法者依照《消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决心和勇气。

据悉,20081121先生在被告的金贸花园连锁店购买“大红鹰”牌男式T恤衫一件,支付99元人民币。先生称买回家穿上后感觉脖子发痒,便于20081124将该涉案产品送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125检测报告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于是将苏果超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赔偿。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曾一度引起激烈的诉辩之争。

原告先生提供所购买的衣物实物及发票(另包括标价牌、“合格证”)、检验院收费收据2张共计400元、省工商局专用发票2张(各50元面额),要求一并索赔。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原告在被告所属连锁店购买的男式T恤衫属实,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送检的即系其所购买的,另外也不能证明原告检测费用为4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针对被告的抗辩,先生解释了购物时的全部证据已经提交,检验院400元收费收据2张是送检预收和取得检验报告时足额补交,坚持诉讼请求。

苏果超市另提交原告另外数起在苏果超市购物而再提起诉讼索赔最后被法院驳回的裁判文书,认为原告属于借此途径牟利,其身份根本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情况属实,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也提交了相应的检验报告,记录了该送检商品:一是在标识方面系无产品名称,为不合格;二是在纤维含量方面不符合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腈纶86%正负5%、锦纶14%正负4.2%,而送检商品为涤纶51.2%、腈纶25.8%、粘纶23.0%),为不合格。由此,该院根据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形成的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就购买被告不合格商品男式T恤衫一件的事实,其提供的发票、标价牌、“合格证”、实物和检验报告以及检验院发票,足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关于分两次缴纳检验费400元的解释是合理的,与检验院的检验报告的日期也是吻合的,法院一并加以认定。法院还认为,原告确实因多次到被告不同地点的连锁店购买商品,而后以各种理由提出索赔,并非消费者,法律也并不禁止类似原告就购买不合格商品后要求赔偿的权利,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了解,一些被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企业也大多持有类似本案被告的观点,有的指责买假索赔者是“刁民”,有的甚至指责其行为是“恶意消费”、“故意敲诈”等等。希望这些问题企业能从本案中得到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