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果超市再次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次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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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
有关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就是典型的“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判决,显示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上的公平与正义,更体现了执法者依照《消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决心和勇气。
据悉,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曾一度引起激烈的诉辩之争。
原告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原告在被告所属连锁店购买的男式T恤衫属实,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送检的即系其所购买的,另外也不能证明原告检测费用为4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针对被告的抗辩,
苏果超市另提交原告另外数起在苏果超市购物而再提起诉讼索赔最后被法院驳回的裁判文书,认为原告属于借此途径牟利,其身份根本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情况属实,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也提交了相应的检验报告,记录了该送检商品:一是在标识方面系无产品名称,为不合格;二是在纤维含量方面不符合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腈纶86%正负5%、锦纶14%正负4.2%,而送检商品为涤纶51.2%、腈纶25.8%、粘纶23.0%),为不合格。由此,该院根据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形成的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就购买被告不合格商品男式T恤衫一件的事实,其提供的发票、标价牌、“合格证”、实物和检验报告以及检验院发票,足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关于分两次缴纳检验费400元的解释是合理的,与检验院的检验报告的日期也是吻合的,法院一并加以认定。法院还认为,原告确实因多次到被告不同地点的连锁店购买商品,而后以各种理由提出索赔,并非消费者,法律也并不禁止类似原告就购买不合格商品后要求赔偿的权利,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了解,一些被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企业也大多持有类似本案被告的观点,有的指责买假索赔者是“刁民”,有的甚至指责其行为是“恶意消费”、“故意敲诈”等等。希望这些问题企业能从本案中得到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