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高某、殷某等6名被告人均系外地无业人员,在经过共谋后,约定由被告人高某等人在盐城市区公交站台上寻找脖子上佩戴金项链的被害人,然后制造混乱场面,趁人不备,由高某用剪刀剪断并窃取被害人的金项链,后由被告人唐某驾驶摩托车转移赃物。

20088226时许,被告人至盐城市区黄海东路公交站台,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洪某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3780元。后由被告人唐某驾驶摩托车在转移赃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8时许,被告人又至盐城市区五星客运总站公交站台,采取同样的手段,在窃取被害人成某的金项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6名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亭湖法院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