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分析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司云峰 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545
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查封、扣押的标的物案件明显增多,在进行拍卖时,该院发现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流拍现象比较严重,2010年以来,该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有12件,结果流拍8件,流拍率66.6. %。通过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财产所有权人不正常配合。法院强制拍卖财产一般都是财产所有权人不愿意看到的事,在进行拍卖时被执行人不予配合的现象就常有发生,表现为恶意逃避、有的甚至下落不明;有些被执行人还故意刁难、威胁竞买人,对于动产拒绝提供有效证件,对于不动产以不准使用土地、停水、停电、断路相威胁,给竞买人心理上造成很大压力,因而不敢竞买。
二是拍卖公告范围偏小。一些拍卖单位为降低成本,缩小传播范围,选择发行量较小的报纸,在节假日刊登拍卖公告,致使公众在有限的公告时间内,不能知道拍卖信息,无法成为竞买人,而使拍卖难以成交,直接影响拍卖的效果。
三是财产低值高估。目前,社会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根据评估价格来确定的,有些评估机构为提高收费而高估资产价格。有的被执行人单位千方百计的与评估单位拉关系,将用于执行的资产低值高估,造成评估价与拍卖成交价的差距。该院委托拍卖成交的案件中,委托评估价格与拍卖成交价差距在30%以上的占总成交数的70.3%,其中差价在50%以上的占总成交数的9%,导致价格过高而无人竞买。
为解决上述三个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法院要加强对被执行人的释法析理工作,争得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对已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仍无理干涉、设置障碍的行为,法院应依法严厉制裁;
二是规范收费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规范评估收费的基数标准,建议将评估费与拍卖成交价直接挂钩,避免评估机构冒估高估,获取不正当收益
三是规范公告行为,消除人为因素,如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刊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告或在当地电视台以正式公告的播音形式播出,具体费用由拍卖机构和申请人共同承担;
四是规范评估行为。要求评估部门必须认真核查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将评估的技术手段、依据和论证过程都详细记载于评估报告之上,使评估结论有理有据、科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