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分析拆迁引发房屋确权纠纷原因及对策
作者:贾法宣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901
近期,贾汪法院受理多起因拆迁引发了许多房屋确权纠纷。经过调研分析发现房屋已被拆迁、拆迁补偿费支付存在突出问题,处理难度增大。
原因:一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不一致,拆迁补偿费无法支付,双方均要求补偿费从而产生纠纷,一方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二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不一致,登记房主下落不明,实际房主无法拿到拆迁补偿费,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三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一致,但登记房主已死亡,登记房主的子女以继承权为由,请求法院名为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实为确认享有继承权分割补偿费;四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房屋尚未过户,因拆迁致争议房屋增值较大,登记房主反悔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对策:一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一致的,坚持“认证不认人”的原则,应当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登记房主(实际房主)所有,拆迁补偿费,相关部门也应当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房主已死亡的,其子女诉求的,应明确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份额,相关部门可根据法院裁决将拆迁补偿费交由指定的继承人中的一人代为领取或者分别领取。二是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不一致的,分别情况处理:1、登记房主将房屋已赠予实际房主(子女、父母)的,虽然没有过户,亦应裁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房主所有。2、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实际已履行完毕的,只是房屋未过户,应裁决该房屋归实际房主所有,补偿款也应归实际房主所有;房屋尚未交付的,归登记房主所有,登记房主应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已交付的,房屋应归实际房主所有,实际房主应支付下余购房款给登记房主。3、登记房主与实际房主不一致且登记房主下落不明的,实际房主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登记房主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应裁决该房屋归实际房主所有;不能证明与登记房主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或赠予关系的,应驳回实际房主的诉讼请求,相关部门可以将补偿款交由登记房主的配偶、子女、父母代领保管。若实际房主有新证据证明的,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