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江苏省金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60余万元的传销案,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06年底,被告人唐某与安徽宿州的李某和江苏南京的祈某(均另案处理)结识,被指定为“摩根卡地尔”传销活动金湖地区总负责人,以销售“资生堂”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其营销模式为:参加者购买2000元一套化妆品(金湖地区)即成为会员,除获相应返利外,每发展一名新会员还可获得500元推荐费,并与被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由此形成销售团队,同时销售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提取相应的业绩考核奖。自20071月至20077月,被告人唐某在金湖地区组织的传销活动中,先后发展了四名下线,并由四名下线陆续发展各自的下线,共有30余人参与了传销活动,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阚某先后发展了朱某、闵某等四人作为下线,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阚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唐某系主犯,阚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