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只因公司周转不灵,便拉上信用社主任作为其集资的保证人,擅自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0多万元,20081219,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容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宏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78月,某私营企业老板李容超,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打算通过向社会“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公司资金问题。于是,李某找到时任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冈东社主任的孙宏凯,希望孙某能够为自己的“融资”提供保证,从而使自己能够顺利向他人“筹集资金”,并许诺事成后给孙某提成,孙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便以孙某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并以高息为诱饵,采用借款的方式,先后向李友康、王步成、王桂英等25人借款,先后共作案26起,非法集资209.3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宏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容超、孙宏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孙宏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