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反映滥伐自种林木犯罪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中秋 周钰 发布时间:2011-12-31 浏览次数:660
近期,建湖法院处理了多起因滥伐自种林木引发的犯罪,涉案人员达数十人。滥伐林木犯罪的多发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影响社会的稳定,需引起重视。
滥伐自种林木犯罪的特征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近期,建湖地区发生的滥伐林木罪的特征在于:犯罪分子所砍伐的林木均是自己种植,往往不认为砍伐自种林木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滥伐自种林木犯罪增多的成因
一、法制意识淡漠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规定了规模性林木砍伐必须申请许可证,然而笔者在审判实务中发现,大部分犯罪分子对资源保护、采伐林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所知甚少,认为农民就是靠种植取利,种树与种稻、种麦一样,自己种的树或承包地里的树,无需政府部门同意便可以自由砍伐,有的犯罪分子虽然听说过采伐前要办理许可证,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未能形成资源保护观念
多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也进行了大力宣传,然而由于普通民众对环境保护缺乏切身感受,难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观念。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由于缺乏环境资源保护观念,加之受经济利益等客观因素便促使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形成。
三、采伐审批程序相对繁琐
《森林法》规定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然而由于国家大力保护植被,分配给各主管部门的采伐限额有限,采伐许可证审批严格、程序繁琐。普通种植户种植林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益,采伐许可的审批费时费力费财,导致部分种植户心存侥幸选择不经许可便私自砍伐。
滥伐自种林木犯罪增多的处理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
预防和遏止滥伐自种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林业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各部门应相互配合,深入农村,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林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使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二、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小规模砍伐许可的审批程序。
林木种植户种植林木的目的在于获利,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一方面增加了种植成本,另一方面打击了种植户的种植积极性,不利于林木种植项目的推广,也容易导致无许可滥伐自种林木犯罪的产生。因此,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小规模自种林木砍伐许可审批窗口,依法对小规模林木砍伐进行审批,既贯彻了国家对林木的保护政策,也便于种植户办理砍伐许可,使林木种植项目走上合法获利的轨道。
三、区分案件性质,把握处罚力度,坚持教育为主。
滥伐自种林木犯罪本质上属于一种犯罪行为,然而究其根源是由于犯罪分子法制意识淡薄引起的,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犯罪相比明显较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对个案的成因、性质、社会危害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部分砍伐自种林木较少,有明显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也应以非监禁刑及罚金为主;而对于滥伐林木范围较广,犯罪次数较多,影响较为恶劣的犯罪分子应从重处罚,除依法判处徒刑外,要处予较重的罚金,使滥伐林木无利可图,以打击此类分子的犯罪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