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百姓骗钱骗物 被判刑罚金后悔迟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9-02-03 浏览次数:945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一审判决王军因犯诈骗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2月,被害人李兰通过熟人找到被告人王军,请求被告人王军帮助其丈夫宋海减轻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军以向司法人员打点为由,先后骗取李兰人民币5200元、苏烟1条、茶叶1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军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6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给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