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9日,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通州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通州法院2011年度因醉驾而判入刑的第101人。

 

被告人郭某于2011105日中午,与他人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开沙村一饭店吃饭时饮酒,酒后于15时许无证驾驶已过年检期限及强制责任保险期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南通市五接镇开沙村华沙大桥地段时,所驾摩托车撞击同方向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告人郭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赶到现场的120急救车将被告人郭某送往医院救治。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巡警在处警时发现被告人郭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 mg /100 ml

 

“我国传统酒文化是醉驾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通州法院刑庭刘华庭长介绍,“以酒待客、以酒会友是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人们在日常联络、相互沟通的过程中,虽然酒往往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形成了不醉不归、一醉方休等陋习。这是醉驾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同时,醉驾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少喝点酒不会影响安全驾驶,也不会被交警查获。但事实上,许多醉驾案件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的。”

 

法官还提醒,春节将至,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重要节日,亲朋好友聚会增多,免不了要喝酒助兴,但仍应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教训,切勿因酒驾而毁了自己、害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