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安丰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判令保证人李某连带还款7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某金融机构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代理费用1000元。听到判决,李某后悔不已。

李某是某学校的退休教师,本可以在家颐养天年。两年前,熟人张某找到他,请他担保一笔借款。碍于面子,在没有仔细看清保证书的内容的情况下,李某轻率地签了字。

孰料,借款到期后,张某携款外出避祸,来了个人间蒸发。某金融机构找不到张某,便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归还7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

法庭辩论时,李某大呼冤枉,并辩称,字是我签的,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跟我讲只需要我签个名字,没有讲我需要承担责任。签字时张某说只借万把块钱的,我不知道他借了这么多。以后张某借了多少金额、还款期限我都不清楚。时间过了这么久,我以为张某早就还掉了。

原告某金融机构出具了张某的借据及李某所签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李某声称,担保合同上借款金额的“柒”字的笔迹、颜色与其他字的笔迹、颜色不同,可看出不是同时写的,是后来添加的。

李某对合同上的“柒”字申请鉴定,但未按期交纳鉴定费用,法院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由于没有证据,法院对李某提出的“柒”字是后来添加的事实未予认可,最终作出了要求李某还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