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原告周某某认为其与丈夫陈某某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显失公平,而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项协议并确认该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射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在经过自由恋爱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对再维持婚姻无望,故于200759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儿子陈某由原告承担抚养责任。2、住宅楼房归儿子陈某所有,原告随陈某同住,不得擅自变卖。3、门市房归被告所有。协议生效后,原告认为实质上自己并未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审理期间,被告陈某某又以原告对儿子陈某不能尽监护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归其抚养,原告给付抚育费用。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其财产分割约定住宅楼房归陈某所有,门市房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周某某在财产分割时未实际得到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约定显失公平,有悖公平原则;被告要求变更陈某抚育关系的诉讼请求如得到支持,原告将处于生活无着的状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均应得到支持。故判决撤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第二条即楼房归陈某所有,同时判决该楼房归原告周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