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户给诈骗提供便利 储蓄所审查不严应担责
作者:孙海雷 王红 发布时间:2009-01-22 浏览次数:1147
本网盐城讯:由于邮政储蓄所开户审查不严,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射阳县邮政局赔偿邹某人民币21000元。
田某于2006年中旬,以帮助在押人员潘某“找关系、能把人放出”等为名,取得潘的亲戚邹某的信任。
庭审中查明:从田某的供述和对照片的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的开户人、取款人不是卢某、而是田某,账户中所记载的田某提供“卢某”的身份证显然不是“卢某”。开户时田某亦未向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射阳县邮政局下辖的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针对本案,田某在被告射阳县邮政局下辖的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为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卢某”办理存款开户手续时,田某未提供卢某和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所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因违规操作,为田某的招摇撞骗提供便利,故被告射阳县邮政局具有过错,应对邹某财物损失在田某不能退赔的部分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邹某由于轻信他人导致自己财物被骗,对于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射阳县邮政局赔偿原告邹某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人民币10000元是否恰当的问题。上诉人财产被骗的后果,系上诉人邹某轻信他人将款项存入他人帐户而失控、被上诉人射阳县邮政局未审查开户手续以及案外人田某故意犯罪行为三者所共同导致,对此,被上诉人射阳县邮政局因尽未审查义务而存在过错,其违规操作与上诉人邹某款项被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之目前犯罪人田某因在押客观上难以退赔,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赔偿人民币10000元,在裁量比例上偏低,可酌定按30%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