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智力有点弱,故在生活能力上有点欠佳,在未能帮助丈夫洗衣的情况下,遭夫殴打,妻子一气之下具状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智力低于常人的郑某与薛某于1990216日登记结婚,同年冬月28日生一男孩。201012月,郑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以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故诉至本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郑某称:我与被告感情一般,因为弱智,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虐待我。被告也存在外遇情形。我于2010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丈夫则辩称:因为妻子不给其洗衣服,才殴打妻子;原告并非弱智,只是比正常人笨一点;因为儿子在读大学,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薛某产生矛盾后,本院曾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