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120,江苏省扬州维扬区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陈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告人陈建平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决定撤销对其的缓刑判决,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112111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和孙正兵、徐小林、卢锋(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在扬州市汽车西站出口处,将被害人厉立勤骗至扬州市维扬区烟花三月休闲中心旁边的小区门口。徐小林以每颗人民币90元的价格不限量收购治疗癌症的药物为由询问被害人厉立勤,孙正兵在旁声称有此药物可以供应,并带被害人厉立勤到附近与假装卖药的被告人陈建平见面,孙正兵假装与陈建平谈好以每颗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00颗,并自称是工商所所长王平,问厉立勤能否两人各出资人民币30000元共同买下药物后再以每颗人民币9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徐小林,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30000元,并许诺赚得的钱两人平分。厉立勤见有利可图,遂从银行取出人民币30000元交给孙正兵。孙正兵拿钱后与陈建平、徐小林等人一起乘坐卢锋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建平有前科劣迹,且赃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平于2008116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